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>的决定》(见附件)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),根据新税法规定,财务处近期税务工作安排如下:
1. 2018年10月1日起,学校发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(包括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)后的余额,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(税率见附件)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2. 2019年1月1日起,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(如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支出);
3.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教职工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(如劳务报酬、稿酬所得等),仍按原税法计缴税款。2019年1月1日起,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。
请各单位合理安排相关人员经费的发放,以顺利过渡至新税法的实施。
附件:http://www.npc.gov.cn/npc/xinwen/2018-08/31/content_2060151.htm
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财务处
2018年9月18日